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劉明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蔡美貞 、 梁翠容 發支
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3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
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