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上訴人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被上訴人璽寶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璽寶美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旭 (原名: 吳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表示,願就本件訴訟進行和(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劉宇霖
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嬿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