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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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寶美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21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07,857元,合計1,277,87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