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 王琬惠 上列聲請人王琬惠因與相對人 張銘修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琬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附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列之不動產均為「碑頭鄉」,請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後再陳本院查核。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 王琬惠 上列聲請人王琬惠因與相對人 張銘修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琬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附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列之不動產均為「碑頭鄉」,請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後再陳本院查核。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