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告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鋐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肆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陸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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