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請人 范家豪

代理人 范榮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濨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濨蘨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8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清水區

高西段

508

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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