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請人 范家豪
代理人 范榮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濨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濨蘨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8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清水區
高西段
508
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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