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勞上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七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為養老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零捌拾捌元、損害賠償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叁元、優遇金伍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叁元、退休金壹佰捌拾叁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合計肆佰玖拾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除已繳壹萬零捌拾元外,其餘 陸萬 肆仟柒佰柒拾玖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