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陸佰叁拾玖萬叁仟捌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壹仟叁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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