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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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56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⑷債務人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