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產物保險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未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