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保險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產物保險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未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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