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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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8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柏偉豪
劉宜芳黃翊峰黃曉薇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關於沒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