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坤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2仟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5日│107年6月4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速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370號│10624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558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7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7月16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558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70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6月25日│107年8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78號│76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