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登輝 被上訴人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均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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