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即被告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登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訴字第53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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