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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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98年
度嘉簡字第5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費用單據並調卷核閱,因系爭訴訟所支
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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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計算書(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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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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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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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複丈費及建物測│6,150元│聲請人預繳│
││量費費、地籍圖│││
││謄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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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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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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