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慶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5400元,經本院於97
年4月24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4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