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淨重拾肆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甲○○的出生年月日為46年6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46年
3月2日,應予更正。
2證據並所犯法條第2行「大麻1包」,更正為「大麻」。
3證據部分尚有法務部調查局發文日期為97年3月8日之調
科壹字第0972301235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