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7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2分
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