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參拾
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訟訴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