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文祥
王派權王承諺游懿春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梁文祥、王派權、王承諺、游懿春被訴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梁文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王派權、王承諺、游懿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游懿春、梁文祥(告訴人游懿春對被告梁文祥提起公然侮辱、傷害告訴,告訴人梁文祥對被告王派權、王承諺、游懿春提起傷害告訴)當庭陳述並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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