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45弄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3453號判決、第36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