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88號裁定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42號、93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等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72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列三罪,因定應執行刑,經本院98度聲字第1023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3月17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5月13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3日法矯字第0980034889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79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東 名冊為證,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79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東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