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8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萬8,680元(即以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應返還土地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乘積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