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43號裁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