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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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裁定該院92年度易字第1147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92年度訴字第125號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92年度訴字第1191號寄藏具殺傷力改造玩具手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5日。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47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裁定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326號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壢字第578號偽造公文書罪、93年度訴字第887號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上開二裁定所示之罪接續執行。於93年4月8日發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9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