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