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郭春緣
林宗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琇 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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