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黃吉立、陳**,聲明欄記載「一、
被告黃吉立、陳**間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債權行
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均應撤銷。二、被告陳**就附表
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撤銷」,其當事人欄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之記載均有欠缺,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
10日內補正,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該項裁定已於108年
1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