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赫爾曼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91,3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