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赫爾曼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91,3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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