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靜茹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396││├──┼───────────────┼──────────────┼────┼───┼────┼───┤│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749││├──┼───────────────┼──────────────┼────┼───┼────┼───┤│0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900││├──┼───────────────┼──────────────┼────┼───┼────┼───┤│0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295││├──┼───────────────┼──────────────┼────┼───┼────┼───┤│006│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股票│1│312││├──┼───────────────┼──────────────┼────┼───┼────┼───┤│007│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484││├──┼───────────────┼──────────────┼────┼───┼────┼───┤│008│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52││├──┼───────────────┼──────────────┼────┼───┼────┼───┤│009│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