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俊賢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仕訪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俊賢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顏俊賢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其就客觀事實均不爭執在卷,復參酌證人即被害人之指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犯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覓保無著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6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其雖經本院於10
0年8月19日以其成立刑法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尚未確定),嗣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100年9月
2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035號裁定諭知出具6萬元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後,迄今仍覓保無著,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保後續之審判、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