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邱建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被告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泰雄 被告 劉鑑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即以每個靈骨塔為3萬元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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