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受刑人陳禮盛上列具保人兼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禮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禮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有卷附之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及職務報告在卷可查,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