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24號原告 彭于昕 被告 劉畊均
林宇宏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於言詞辯論後有新發生之事實,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馬竹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