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俊儒 被告 劉畊均 林宇宏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於言詞辯論後有新發生之事實,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