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金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金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8
年度南金簡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890元(美金6,000元依匯
率34.815計算結果),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