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
陳詩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4、8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魏瑞紅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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