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蘇明道 律師(即被繼承人 陳連香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3月12日上午09時0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連香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利息。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連香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
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連香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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