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許顯閣
許慧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許顯閣、許慧鶯應將坐
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同段195建號建物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
予相對人公同所有等語。惟依原告調解聲明觀之,本件調解
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