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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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5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吳志豪
季佩芃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住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5
被 告 劉建明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7
劉許素 住同上
劉金釵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3
劉美芳 住嘉義縣○○市○○路○段○○○○○號
居嘉義縣○○市○○路○段○○號之1
劉美芬 住嘉義縣○○鄉○○村○○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建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劉許素、劉金釵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劉建明前向原告借貸,因逾期未清償,債務
視同全部到期,於民國96年7月25日轉列呆帳迄未清償,詎
其明知其積欠原告債務,為逃避日後遭債權人強制執行,竟
將被繼承人 劉萬土 所遺,應自繼承開始時依民法應繼分之規
定而各自繼承之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97年10月17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逕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劉許素、劉金釵
、劉美芳、劉美芬。被告劉建明明知尚負有對原告之債務而
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卻於繼承系爭遺產後同意分割無償歸
由被告劉許素、劉金釵、劉美芳、劉美芬取得系爭不動產,
則其行為實已損害對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爰依民法第24
4條第1、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
之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2條之規
定,代位請求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公同共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10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以撤銷。㈡被告劉許素應將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97年林地字第00
0000號收件,於97年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劉美芬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97年林地字第063560號收件,於
97年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㈣被告劉金釵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嘉義縣大林地
政事務所以97年林地字第063560號收件,於民國97年10月17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㈤被告劉
美芳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以
97年林地字第063560號收件,於97年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
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劉許素則以:劉建明以伊名義跟農會貸款,以882地號
土地抵押借款,伊都幫他還貸款,劉建明花超過的錢,不能
給他分遺產等語。
㈡被告劉金釵則以:劉建明要自己想辦法還錢等語。
㈢被告劉美芳則以:因為伊父親認為女兒幫忙家裡賺錢很辛苦
,要將土地留給女兒,劉建明還有向農會借錢,伊母親到現
在還幫他還款等語。
㈣被告劉美芬則以:土地是伊父親留下來給女兒的,是伊母親
叫伊要去登記等語。
㈤被告劉建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劉建明前向原告借款未清償,被告就被繼承人
劉萬土之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將系爭不動產由被告
劉許素、劉金釵、劉美芳、劉美芬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情,
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有本院調取系爭土
地之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並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㈡按債務人以無償行為處分其財產,如害及債權,債權人固得
聲請法院撤銷之,而在未經撤銷以前,其處分既非當然無效
,則因其處分取得所有權之第三人,自得拒絕債權人之執行
,不能因其處分具有撤銷之原因,即謂不生移轉所有權之效
力,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619號民事判例揭示甚明。本件依
原告訴之聲明,原告並未訴請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行
為,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既未經撤銷,則被告劉許素
、劉金釵、劉美芳、劉美芬憑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於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未被撤銷前
,仍屬有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
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劉許素、劉金釵、劉美芳、劉美
芬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顯屬無據,自
無從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其聲明,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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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劉萬土之遺產│
├──┼───────────────────────────┤
│1│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2│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3│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4│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5│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6│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7│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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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9│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10│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11│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12│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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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嘉義縣○○鄉○○段○○○○○號建物(權利範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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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雄鄉農會存款新臺幣8,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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