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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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14號抗告人 阮富枝 吳陳 鐶……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6年3月15日106年度救字第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均未在抗告狀簽名或蓋章,其提起之抗告,書狀程式尚有未合,亦未繳納抗告費,業經本院前於107年6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抗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書狀,並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顯無法送達,其餘抗告人則曾送達無效而有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之情形,是該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依職權公示送達,經本院於107年7月10日公告,有公示送達公告、司法最新動態維護、公示送達證書可稽,依同法第152條之規定,國內部分於同年月30日、國外部分於同年9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抗告人迄仍未補正及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依前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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