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14號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其對於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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