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4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李維倫
被   告  林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附民字第41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於民國
100年2月22日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52元,及自民國99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為訴外人 翁麗寶 之堂姐 翁翠娥 之養女,因
而得悉訴外人翁麗寶之個人資料,其竟基於詐欺之犯意,以
電話佯稱為訴外人翁麗寶本人而向原告謊稱信用卡遺失而要
求補發,並指定郵寄新卡至其在「臺中市○○區○○○路65
之3號11樓之1」之居處,原告不察乃予以補發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被告收到信用卡後,即基於詐欺
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民國98年1月18日起至同年3月10日
止,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偽簽訴外人翁麗寶之姓名
於簽帳單上,而持向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致不知情之特約
商店人員誤認其為訴外人翁麗寶而交付商品或服務,並向原
告請領各該消費款,原告乃依約墊付合計新臺幣(下同)60
,452元之消費款與特約商店。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
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
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民法第184、213條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詐騙補
發信用卡並持以冒名消費之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
告顯有以不法之行為而加損害於原告之情事。原告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60,45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99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
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
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213條
亦有明定。經查,被告以電話冒名申請信用卡,另在原告補
發予訴外人翁麗寶之信用卡背面偽簽「翁麗寶」之署押,再
冒名持卡消費等行為,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等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之提起公訴
(98年度偵字第11854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7782
號),而為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6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等
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相關刑事卷證資料可稽,核屬真
正。被告上開所為自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並致原告
受有代墊消費款之損害,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60,452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
擔之。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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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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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金額│消費之特約商店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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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1月18日│589元│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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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年1月20日│3590元│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文心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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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年1月21日│1400元│松寶體育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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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年1月21日│1824元│STEFANEL服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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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年1月25日│1128元│廣三崇光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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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年1月27日│1066元│彩品蔓精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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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年1月27日│2920元│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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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年1月30日│1950元│雙子座剪燙染專業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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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年1月30日│1890元│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文心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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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年1月31日│462元│台灣楓康超市大連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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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年2月2日│1458元│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司平等澄清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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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年2月8日│1270元│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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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年2月9日│220元│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司平等澄清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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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年2月10日│432元│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司平等澄清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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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年2月11日│660元│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司平等澄清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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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年2月12日│425元│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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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2月13日│400元│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司平等澄清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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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2月14日│906元│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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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14日│1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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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8年2月14日│2700元│新光三越百貨公司臺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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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年2月14日│333元│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司平等澄清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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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年2月16日│1440元│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智成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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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年2月20日│479元│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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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年2月20日│2162元│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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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年2月22日│1397元│大漁迴轉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公益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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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年2月22日│831元│諾貝爾圖書城旗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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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8年2月23日│2178元│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司平等澄清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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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8年2月24日│818元│雙子座剪燙染專業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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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年2月24日│777元│台灣楓康超市大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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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年2月24日│598元│NET台中九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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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年2月24日│14850元│廣三崇光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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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年2月25日│500元│臺灣中油向上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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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年2月27日│323元│松青超市宏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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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年2月27日│210元│杏一醫療用品(股)公司平等澄清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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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8年2月27日│2380元│高苑旅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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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年2月28日│1555元│台灣楓康超市大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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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8年3月4日│656元│台亞大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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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8年3月8日│650元│高鐵臺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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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年3月10日│1082元│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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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8年3月10日│99元│寶雅生活流行館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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