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志
  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