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志
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