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捌佰參拾肆元及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份,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債務人自98年1月2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債權人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8183│建興│月27日起││一二五│││4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93785│建興│月27日起││三八│││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8183│建興│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785│建興│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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