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8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昆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昆達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該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中最下層之車手,惟因抗告人所犯詐欺犯行,切割成8個案件並經不同法院各自審判,致抗告人無法於法院定應執行刑時獲得減刑優惠,且原審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之刑度,亦遠大於詐騙集團首腦、上游等人之刑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判處該案被告有期徒刑累計共30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判處該案被告有期徒刑累計共30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等前例,本案應以相同方式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密接,罪質相同,若加計刑前強制工作3年部分,總刑度已逾10年之久,對於年僅21歲、剛步入社會而一時誤入歧途之抗告人而言未免過苛,請求法官斟酌刑罰手段相當性,撤銷原裁定,並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即為外部性界限。是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裁量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未濫用其職權,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107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15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均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7年6月19日)前所為,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進而,檢察官就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書附表①編號1至11「備註」欄內應補充「編號1至11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等語;②編號4至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為「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99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7592號」等語;③編號11「犯罪日期」欄內應修正為「107年1月16日至翌(17)日」等語;④編號7至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為「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076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6126號」等語;⑤編號12「犯罪日期」欄內應修正為「107年1月18日、同月29日」等語,其餘修正事項如原裁定附表各欄內所示),經原審法院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其次,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分別係在各宣告有期徒刑之最長期(即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27年8月)以下,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1、12至13、15所示之罪,雖曾經法院分別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1年6月、1年3月確定(詳如附表上開各編號備註欄所示),然核原裁定除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外,亦低於如附表編號1至
11、12至13、15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4年6月、1年6月、1年3月與如附表編號14所示宣告刑之加總(即8年4月),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有何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即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辯稱:原審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度過重,且加上強制工作3年,整體刑度已逾10年,有違罪刑相當原則,請求參酌前例而從輕量刑云云。惟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2至15所示之各罪均為詐欺罪,且犯罪時間相隔非久遠,犯罪動機亦屬類似,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雖較高,然亦應斟酌每次詐欺犯行均各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不同財產法益。本院審酌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已屬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期,尚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核屬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審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請求再予減輕云云,並無理由。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併宣告抗告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非刑罰,且強制工作處分之期間亦不得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判斷基礎,自與刑期無關。此外,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何,基於個案情節之差異與審判獨立之原則,並不能拘束原審量刑裁量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審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意旨係就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林庚棟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12月某日107年1月9日107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保字第311號2.編號1至3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併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3.編號1至11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4次)犯罪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1月23日(被害人分別於106年12月25日、同月28日、同月29日接獲詐騙電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99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7592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5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15號107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6日107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15號107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3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1.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204號2.編號4至5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訴字第4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1.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503號2.編號6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1至11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12月19日至翌(20)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076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61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1.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42號2.編號7至11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3.編號1至11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次)犯罪日期107年1月10日至同月13日107年1月16日至翌(17)日107年1月18日、同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076號,併辦107年度偵字第6126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96號、第27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4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1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灣高院台中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40號107年度上訴第16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6日107年12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1.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42號2.編號7至11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3.編號1至11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1.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號2.編號12至13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96號、第271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890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107年度訴字第3051號108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9日108年1月8日108年8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台灣高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107年度訴字第3051號108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0日108年2月11日108年8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號2.編號12至13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18號1.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90號2.編號15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