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昆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昆達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判決書、107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51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11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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