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一號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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