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