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林心淋 (原名 林紫帨 )被告 鄭俊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